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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呈宪法修正案——明确保护非穆斯林权益

我获告知,即总检察署已经向政府提呈一项联邦宪法修正法案,以便在下星期或6月18日至7月10日的国会会议中通过。

下一轮的联邦宪法修正法案应该包含针对宪法121(1B)条文的修正,明确地恢复非穆斯林大马人独立时的“社会签约”、以及权益不再被回教法庭和法律所影响。

上个月,大马5大宗教咨询理事会举办了长达一个星期的特别祈祷会,表达他们对于宗教自由在多元化的大马逐渐被侵犯的忧虑、关心和恐惧,虽然很明确的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第11条文保障宗教自由的权益。

这是因为在过去的两年内发生许多影响非回教徒国民人身、家庭、宗教和公民权的事件,包括慕迪、拉也班、苏芭斯尼、马里慕都和利瓦迪案件。

1988年的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修正目的是要在没有影响非穆斯林权益的情况下,给予穆斯林权益在回教法庭审判的宪法保障。

我很肯定的,如果在1988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制定121(1A)条文国会辩论的时候,有任何一名国会议员有预知地提出修正案的目的是否是要带来不公平事件和家庭的困扰,就如慕迪、拉也班和苏芭斯尼案件一样,或侵犯和不尊重费穆斯林大马人在民事法庭而不是回教法庭寻求保护的宪法权益,那答案肯定是“不”。

在制定121(1A)条文的时候,国会没有任何意图要剥夺任何非穆斯林寻求民事法律保护、而不是受回教法律管制的宪法权益。

但是,为什么121(1A)条文的实行,被允许对多元种族、宗教的马来西亚制造如此大的紧张和压力?

如果121(1A)条文的实行和权益如此模糊,带来违反国会原来意愿 的情况,国会议员的指责就是将之修正。在这个情况下,联邦宪法应该纳入新的121(1B)条文、明确地表示121(1A)条文并不能侵犯非穆斯林大马人的任何权益,就如在1988年联邦宪法修正案所享有没有受到任何挑战的权益一样。

当我在上个月国会提出这项建议的时候,首相署部长拿督纳兹里表示对我的论点认同,但是国阵政府是不会同意,因为要说服占绝大部分选民的马来人支持这项建议是不可能的。

这是否是一项可以被接受作为不纳入新的121(1B)条文明确地闸释121(1A)条文只受用于穆斯林而不是非穆斯林的理由?

马华、民政党、国大党和国阵在沙巴和砂劳越的非穆斯林领导人是否可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理由?

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威已经指示马华和民政党解释为何在依约的补选中华人选民有转向在野党的情况。

这是其中一个例子--对于非穆斯林大马人针对他们的宗教权益、敏感以及人身和家庭权益表示关心、担忧和恐惧,就如慕迪、拉也班、苏芭斯尼、马里慕都和里瓦迪案件的情况,国阵政府却表现地漠不关心,也不打算以修改联邦宪法、纳入新的121(1B)条文作出任何纠正。

我们现在有的是一个可悲的情况,马华、民政党、国大党和其他国阵非穆斯林领袖都知道以121(1B)条文修正联邦宪法是最有效和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无论在内阁会议或是国阵最高理事会中,他们却不敢站出来提出对国家有利的方案。

当马华、民政党、人联党、沙巴团结党、沙巴人民进步党、甚至是国阵和巫统不准备捍卫公正原则,修正联邦宪法以纳入新的121(1B)条文的情况下,马来西亚人民又如何会对他们有任何的信心?

我就此促请马华、民政党、国大党和其他非穆斯林内阁部长确保,在下一次,无论是下星期或下个月提呈的联邦宪法修正法案中,新的121(1B)条文会被纳入在内。

Posted in 宗教,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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